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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4-16一、皮膚光毒性試驗
光毒性:皮膚一次接觸化學物質后,暴露于紫外線照射下所引發的一種皮膚毒性反應。
二、受試物要求
液體受試物可直接使用原液。
固體受試物應研磨成細粉狀并用水或其他溶劑充分濕潤。
化妝品產品一般使用原霜或原液。
三、測試方法
將一定量受試物涂抹在動物背部去毛的皮膚上,暴露于 UVA 光線下,觀察受試動物皮膚反應并確定該受試物有否光毒性。
1.試驗前18h—24h,將動物脊柱兩側皮膚去毛,備4塊去毛區。
2.將動物固定,在動物去毛區1和2涂敷0.2mL(g)受試物,30min后去毛區1和3用鋁箔覆蓋,膠帶固定,右側用 UVA 進行照射。
3.結束后分別于1、24、48和72h觀察皮膚反應并評分。
皮膚刺激反應評分
皮膚反應 | 積分 |
紅斑和焦痂形成 | |
無紅斑 | 0 |
輕微紅斑 | 1 |
明顯紅斑 | 2 |
中度—重度紅斑 | 3 |
嚴重紅斑(紫紅色)至輕微焦痂形成 | 4 |
水腫形成 | |
無水腫 | 0 |
輕微水腫 | 1 |
輕度水腫(皮膚隆起輪廓清楚) | 2 |
中度水腫(皮膚隆起約 1mm) | 3 |
重度水腫(皮膚隆起超過1mm,范圍擴大) | 4 |
可積分上限 | 8 |
四、周期
檢測項目 | 測試周期(工作日) |
皮膚光毒性試驗 | 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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